一、参保职工(居民)在我院住院时,凭医保卡、职工(居民)医保证、住院证三日内到我院医保科办理登记、立户手续,超过三日,所发生的医疗保险费用均不予支付。
二、在我院住院起付线标准:
1、职工起付标准为750元,报销比例为80%;
2、居民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60%;居民儿科住院的起付标准为250元,报销比例不变。
参保职工(居民)在一个医保年度内第二次及以上住院时,起付标准按以上标准的50%执行。
3、参保居民正常分娩实行600元定额补助,超过定额部分由参保个人承担,达不到定额的据实结算;参保居民剖宫产、因生育引发并发症的,按普通住院报销,不再实行定额补助。
三、不予支付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保职工(居民)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1、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治疗的;
2、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
3、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因违法违规等造成伤病的;
4、交通事故、意外伤害(有其他责任人的)、医疗事故等治疗费用;
5、因美容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等进行治疗的;
6、属工伤保险(含职业病)支付范围的;
7、未按规定使用医保IC卡住院发生费用的;
8、住院期间擅自离院或请假累计时间超过三天的;
9、按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咨询电话:0393-8151115
中医院医保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