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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预防控制相关信息及应急处置措施
发布时间:2023-10-30 16:11:30    点击:4416次    [关闭本页]

传染病首诊负责制度

 

一、对所有传染病病人坚持接诊医生的首诊负责制,医生在传染病病人前来就诊时,应当接诊治疗,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病人。

二、首诊医生接诊传染病病人后救助力量不足时应及时报告“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请求援助或及时将病人转送到有条件救治的医疗机构。

三、首诊医生对救治的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致病的病人应按照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按照规定将病历复印随病人转送到能够收治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

四、首诊医生发现法定传染病应按规定填写传染病报告卡按规定的时限报告,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应立即报告医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应于2小时内向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总院报告。

五、首诊医生接诊和处理传染病病人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应按照规定程序和防护等级着装、消毒,防止医源性感染,避免交叉感染。

六、首诊医生接诊和处理传染病病人后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来自传染病疫情重点区域的人员应采取医学观察措施。

 

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制度

 

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工作,提供及时、科学的防治决策信息,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现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各部门要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的应急工作原则,建立应急管理网络,并行使相应的权力和职责,各级有关科室和相关人员应通力合作,保证各项应急工作的顺利执行。加强法制观念,依法应对突发事件。一旦突发事件发生,立即启动应急系统。

二、首先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合格的通讯设备、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物品等物资的调配和储备,做好后勤保障工作。服从卫生主管部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三、公共卫生科要及时了解具体情况,上报区疾控中心,配合疾控中心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处理,追踪传染源,在区疾控中心指导下进行疫点消毒及其技术指导。

四、按照法律要求实行首诊医生负责制,发现疑似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时,应立即用电话通知公共卫生科,公共卫生科接到通知要立即报告院长,同时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五、对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进行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有权要求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采取医学措施时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报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并配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入突发事件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六、对传染病要按《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的法律要求,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严格执行各项消毒隔离、医院感染控制等各项制度和措施,做好人员防护,防止交叉感染和院内感染的发生,做好污物、污水的无害化处理。

七、发现人畜共患传染病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农、林部门应当互相通报疫情。 

八、发现瞒报、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不报告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或传染病疫情的,拒绝接诊病人的,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对其主要领导、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疫情播散或事态恶化等严重后果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一、本院为法定传染病责任报告单位,本院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均为责任报告人。

二、在诊疗过程中发现法定传染病,由首诊医生或其他执行职务的人员,按要求规范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及时通知疫情报告人员。

三、报告病种(41种):

甲类传染病(2种):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28种):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感染、猴痘。

丙类传染病(11种):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痢疾和阿米巴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手足口病。

卫生部决定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传染病。

四、由公共卫生科负责全院传染病的收集、审核、上报、订正和查重工作,并定期进行疫情资料分析。

五、责任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病人、疑似病人或病原携带者时,应于2小时内以最快的方式向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也应及时报告。对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应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其他符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标准的传染病暴发疫情,按要求报告。

六、医院各门诊分别建立传染病门诊日志,肠道门诊设立肠道门诊日志,对各类传染病予以详细登记,并填报传染病报告卡。

住院部临床各科室要建立出入院登记簿,对本科所有入院传染病病人进行详细登记,按照规定及时上报。实验室应根据化验结果,对所有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的患者进行疫情报告。

七、对报告病人诊断变更、病人死亡或填卡错误时,应及时进行订正报告,卡片类别选择订正项,并注明原报告病名。发现漏报的传染病,应及时补报。

八、传染病报告卡应使用钢笔填写,内容完整、准确、字迹清楚。

九、本院任何人员不得瞒报、漏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疫情。

 

恶性肿瘤登记报告制度

 

一、填报病种:

各系统的恶性肿瘤(包括各种白血病及红血病)和神经系统的良性肿瘤(其他系统的良性肿瘤可以不报)。

二、填报范围:

(一)门急诊或住院病人确诊为上述规定的病种,经临床或病理等证实者,均须报告。

(二)确诊为新肿瘤的病例报告一次即可,以后不必再报;经过治疗后,又有复发或转移不必再报;但已在外院确诊为肿瘤(包括已经治疗)而来我院治疗,不论原发或继发,仍须填写报告卡,并在诊断一项内要求填写清楚(如××癌手术后或放疗后,××癌术后复发或转移,须注明何时手术或何时放疗)再要填写外院首次诊断的日期及原发部位。

(三)同一患者先后出现二处原发性肿瘤,则二次肿瘤均须报告。

(四)暂未确诊的可疑病例可以不报。但确诊后应立即填报;部分病例虽未做病理等检查情况的,只要临床或其他检查能够肯定诊断,已进行癌肿治疗的也须报告。

三、填报方法:

(一)门诊、急诊和住院病人,确诊为恶性肿瘤病例,在门、急诊明确诊断的应由首诊医生立即填写报告卡或电子报告卡;在住院部明确诊断的应由首诊医生负责填写报告卡或电子报告卡,于诊断后一周内上报。

(二)填写报告卡,在应该填写的各项内均须完整、正确、清楚地填写,不能遗漏填写项目。

(三)放射、化验、超声波等医技科室发现恶性肿瘤患者也应及时填卡报告。

 

检验科、影像科阳性反馈机制

 

一、疫情报告实行首诊医生和首次发现者负责制。

二、检验科和影像科医生对发现的传染病阳性结果,检出阳性结果登记在阳性结果登记本上,并将阳性结果电子版形式反馈给开单医生,紧急情况可以使用电话等形式通知公共卫生科和送检医生。

三、接诊的门诊医生或住院医生根据检验科或影像科的阳性结果反馈,如实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报公共卫生科。

四、公共卫生科疫情工作人员根据《传染病报告卡》如实进行网络直报,对没有报告的病例督促首诊医师填写报告卡,杜绝漏报。

 

门、急诊预检分诊制度

 

一、医务人员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二、公共卫生科和院感科具体负责本院传染病的预检、分诊工作,并对本院的传染病预检、分诊工作进行组织管理。根据传染病的流行季节、周期和流行趋势做好特定传染病的预检、分诊工作。

三、在门诊、急诊区域前设立体温测量站,对发热病人进行体温监测,引导发热病人到发热门诊进行初诊。

四、预检分诊处医务人员在接诊病人过程中,应当注意询问病人有关的流行病学史、职业史,结合病人的主诉、病史、症状和体征、对来诊的病人进行传染病的预检。详细登记病人的联系方式。

五、经预检为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应当将病人分诊至肠道门诊或发热门诊就诊,同时对患者发放口罩并对接诊处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初步排除传染病后,再到相应的普通科室就诊。

六、对呼吸道等特殊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应当依法采取隔离或者控制传播措施,并按照规定对病人的陪同人员和其他密切接触人员采取医学观察和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七、预检分诊处人员应当采取标准防护措施,按照规范严格消毒,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医疗废物。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管理制度

 

一、业务院长负责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的领导,医务科、门诊部、首诊医师具体负责监测工作,公共卫生科负责全院临床医师的全员培训工作,每年至少培训一次。

二、临床医生必须按规定做好门诊日志的登记工作,填写有关项目和登记卡,要项目齐全、字迹清楚,住址写到门牌号,要留联系方式及联系人,不得有缺项、漏项。

三、首诊医生发现食源性疾病,并有明确的食物暴露史,24小时内将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报公共卫生科,由公共卫生科录入直报系统。

四、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情况严重地采取抢救措施,首诊医生2小时内向公共卫生科电话报告,还应做好记录,及时联系医务科、公共卫生科,公共卫生科接到报告后及时向市卫健委报告。

五、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对疑似或确诊食源性疾病不按要求上报、瞒报、缓报、谎报者,一经查实扣除科室相应的质量分值并及时补报,情节严重者按《食品安全法》、《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等规定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死亡证明书发放登记制度

 

一、在我院发生的死亡或来院途中死亡(含出诊医生到现场已死亡)的,我院应开具卫生部公安部制发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二、公共卫生科印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登记本。

三、登记本内容包括开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编号、死者姓名、家属姓名、家属证件号、家属联系方式、开证医生、领取日期。

四、登记内容由领取证件的死者直系亲属亲笔签名,开证医生亲笔签名。

五、公共卫生科死亡证明书开具人员对登记本相关信息进行核对。

六、公共卫生科对登记本进行存档、永久保存。

 

心脑血管报告制度

 

脑卒中和心肌梗死新发病例报告工作是开展心脑血管疾病防治研究工作的一项基础工作,长期系统地对辖区内的心肌梗死和心脏性猝死、脑卒中 (包括原发性脑实质出血、脑栓塞、脑血栓形成、蛛网膜下腔出血)病例进行报告,有助于动态了解脑卒中和心肌梗死发病、死亡的变化规律,探索脑卒中和心肌梗死的危险因素,为分析评价心脑血管疾病的发生、流行、控制、预后和预防控制效果、卫生决策、科学研究提供数据支持。

一、报告病种

心肌梗死和心脏性猝死、脑卒中 (包括原发性脑实质出血、脑栓塞、脑血栓形成、蛛网膜下腔出血)。

二、工作内容

(一)报告范围

就诊的所有患者必须填报。

因为监测的是心脑血管事件,故若同一患者的同一疾病(脑卒中或心肌梗死)反复发作,间隔超过4周(28天)的,应视为两次发病事件,分别予以报告;若两次发病的时间间隔不足4周(28天)的,则视为一次发病事件,只需报告一次。

(二)报告人

首诊医生为第一报告人。

三、具体工作流程

(一)首诊医生负责按照本规范规定疾病的登记报告工作,门诊病例立即上报,住院病人在诊断后7日内填写完整的报告卡,报给公共卫生科。

(二)若发生慢性病死亡病例,需同时上报慢性病卡和居民死亡报告卡。各项内容必须完整、正确、清楚地填写,不能遗漏填写项目,填写工作单位,须注明单位性质及工种类别。

(三)填写病人的姓名地址等,必须正确详细清楚,一律不能用圆珠笔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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